通过 CRB非洲法律
Charles R B Rwechungura,西里尔·佩莎(Cyril Pesha)和潘多·玛莎·沙姆特(Pendo Marsha Shamt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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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世。 2009年坦桑尼亚矿产政策
经过评估,制定了《 2009年坦桑尼亚矿产政策》 在执行1997年《矿产政策》的10年中进行。
的 2009年《矿产政策》旨在:
- 加强矿产部门与其他经济部门的融合;
- 改善投资的经济环境;
- 最大限度地提高采矿收益;
- 改善法律环境;
- 加强矿产部门的管理能力;
- 发展小型采矿业务;
- 促进和促进矿物增值;和
- 加强环境管理。
政府仍然是矿产部门的监管者和促进者,并将 战略性地参与采矿项目。
ii。地雷,许可证和项目的所有权
个人或实体可以在坦桑尼亚拥有矿产权:
- 根据授予的矿产权进行勘探或采矿业务 根据《 2010年采矿法》(《采矿法》)和《矿权法》。 矿权的形式为初级采矿许可证,探矿许可证,采矿许可证和特殊采矿许可证,所有这些都使持有人有权 从相关许可证区域提取的黄金的所有权;要么
- 从有执照的经纪人或授权的矿工那里购买矿物。
必须向能源部申请并获得这些许可证之一 和矿产(“ MEM”),以便勘探和开采黄金。的性质 根据许可授予的各种矿产权如下:
- 坦桑尼亚的小型采矿业务获得了原始采矿许可证。 不能将所有矿物的主要采矿许可证授予个人, 合伙或法人团体,除非个人是坦桑尼亚公民,或者 如果是合伙企业,则仅由坦桑尼亚公民组成,或者 对于公司或法人团体,其成员和董事均为坦桑尼亚人 公民和对公司的控制权,包括直接和间接 在坦桑尼亚境内的人都是坦桑尼亚公民。但是,根据 根据农场协议,非坦桑人或外资公司可以 主要采矿许可证区域的黄金前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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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坦桑尼亚法律,探矿许可证可授予有资格的个人,团体或公司实体。坦桑尼亚人和非坦桑尼亚人的国民和实体都有资格获得勘探许可。 《采矿法》赋予探矿许可证持有人专有权,可在其许可所适用的矿物探矿区进行探矿作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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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坦桑尼亚法律,采矿许可证和特殊采矿许可证可授予合格的个人,团体或公司实体。坦桑尼亚和非坦桑尼亚的国民和实体都有资格获得采矿许可证。向个人或实体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特殊采矿许可证后,便可以开始采矿作业,并且该个人或实体将成为所开采矿物的所有者(应注意,特许权使用费为总额的4%开采黄金的价值应支付给政府)。
iii。矿物权司
在坦桑尼亚,矿产权划分如下:
- A部门–勘探许可证和保留许可证;
- B部门–特殊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;
- C部门–初级采矿许可证;和
- D部门–加工,冶炼和精炼许可证。
iv重要进展
迄今为止,尚无关于坦桑尼亚矿产的重要贸易协议。大型矿业公司可能会与政府签订协议,就特许权使用费,税金,关税,费用和其他财政税的范围和适用税率,以及以何种方式保证长期采矿项目的财政稳定性。计算其负债(“开发协议”)。开发协议在执行时具有立法效力,其中所含的任何税收优惠也将具有立法效力,而无需任何其他要求。但是,政府目前正在寻求重新谈判采矿合同,将来将不再如此。根据法律,政府并非必须拥有采矿公司的股份。但是,该法律确实考虑到政府可以通过能源和矿产部长(“部长”)与特殊采矿许可证的持有者或申请者签订采矿发展协议。
你可以阅读全部 重新审视坦桑尼亚采矿法 由CRB AFRICA LEGAL撰写,其中包括采矿法律文书。采矿权和必要的许可证和许可证,环境和社会考虑因素,矿产的加工处理和销售,展望和趋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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